未經手術女變男 全台首例判准 可變更性別登記
一名生理女性「尼莫」前年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為男性,被戶政事務所以未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等理由拒絕,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決尼莫勝訴,戶政事務所應准予變更性別登記為男性,成為全台首件未經手術要求變更性別登記「女變男」勝訴案件。
內政部昨僅表示尊重判決,未回應是否上訴。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說,尼莫得知判決結果,直呼「我終於可以正大光明說我是男生了」。尼莫從小認知自己是男性,補充男性賀爾蒙,但曾因其他疾病開過大刀,若再進行其他手術恐危及生命,才無法接受性器官摘除手術,期待戶政事務所能夠尊重跨性別者權利與法院判決,不再上訴。
尼莫2022年間以醫院診斷證明書、男性賀爾蒙連續注射處方箋等影本,向台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身分登記性別變更為男性。
戶政事務所認為尼莫未依內政部函釋,檢附兩位精神科專科醫生評估鑑定診斷書、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及卵巢的手術完成診斷書,不符受理要件,不准變更登記。
尼莫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北高行認為,內政部函釋要求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性器官手術,才能變更性別登記,違背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嚴重侵害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法院拒絕適用。
北高行指出,性別認定男或女涉及是否有服兵役等義務,攸關重大公共利益,為求平衡兼顧變更性別者受憲法保障權利,性別認同與出生登記性別不合,而申請變更性別登記者,應提出不只一份專家學者出具的鑑定報告或診斷證明書,證明申請人長期有性別不安、焦慮等情形,且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
北高行表示,尼莫提出不只一份診斷證明書,足以證明因生理性徵與自己認同性別不符,而長期存在性別不安、焦慮,持續接受荷爾蒙治療;尼莫已依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提出必要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處分有違誤,應作成尼莫性別登記變更為男性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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