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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教師敘薪不採計「職前年資」 憲法法庭判違憲

部分縣市規定代理教師之前的任教年資無法累計,代理教師張凱翔為消失的二年年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不採計職前年資的規定違憲;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部分縣市規定代理教師之前的任教年資無法累計,代理教師張凱翔為消失的二年年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決不採計職前年資的規定違憲;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現行代理教師敘薪規定一國多制,部分縣市至今仍無法累計年資,代理教師張凱翔不滿中和高中不採計先前他任教2年的年資,為此聲請釋憲,主張教師法第35條第二項等規定違憲。憲法法庭判教師法合憲,但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相關規定違憲,教育部應於一年內修法,全國統一規範。

對此,教育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後續將依判決意旨,會商各地方政府研修相關法規。新北市教育局也說,尊重判決,後續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教育部規定,修正代理教師權益相關事宜。根據教育部統計,112學年長期代理教師人數約3萬人。

張凱翔有合格教師證,他認為中和高中敘薪時,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不採計他先前任教華僑高中、石碇高中的代理教師年資,不合理。

張凱翔主張以命令規範代理教師的待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代理教師一國多制,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教師法第35條第二項「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授權不明確;相關規定也牴觸再授權禁止原則。

憲法法庭認為,教師法沒有違背授權明確性原則,但相關辦法與規定涉及中央、地方權限,大法官的意見分歧,尤其對聲請人最實際的「職前年資提敘」等,大法官甚至出現8票對7票「險勝」的狀況。

憲法法庭認為,教育部將高中以下具合格教師證代理教師的職前年資提敘,透過聘任辦法、函,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違反憲法第108條第一項第四款、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的「教育制度」。

憲法法庭認為,代理教師實務上已屬不可或缺的人力,職前年資採計與否屬教育人事制度,屬中央立法範圍,教育部應自行訂定具體規範。

全國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理事長黃湘仙表示,感謝大法官做出如此判決,對於現今代理教師和未來想從事教育的年輕人無疑是一劑「強心針」。

教育部 大法官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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