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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變女未做摘除手術 改台戶籍判准

吳姓生理男性幾年前持醫師證明向美國聯邦政府申請變更護照性別為「女性」獲准,但2020年持美國護照、醫院診斷證明書,向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性別登記,卻被以未經變性手術而拒絕;吳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6日判吳勝訴,戶政事務所應准許吳變更登記性別。可上訴。

吳本身具男性外部特徵,戶籍出生登記是男性,2017年後陸續經精神科醫師診斷性別不安,2019年間持醫師證明,向美國聯邦政府申請變更護照登記為女性獲准。

吳2020年11月20日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美國護照,向中正戶政所申請變更戶籍性別登記為女性,機關以內政部訂定函令意旨,認定吳未檢附醫療機構開具摘除性器官手術完成診斷書,不符受理性別變更登記要件。

吳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北高行以戶籍法等法律就性別認定事項立法不作為、內政部令只以摘除性器官作為性別變更登記唯一許可要件牴觸憲法,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不受理。

北高行指出,戶籍法和施行細則未明文規定變更性別證明文件為何,內政部為解決立法缺漏,才發布函令作為依據,但函令要求變性者須施行變性手術,違背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且嚴重侵害申請變更登記人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法院拒絕適用。

吳已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法院也調閱吳病歷資料、商請吳再行接受醫院鑑定,報告顯示「性別不安」,女性法律身分有助個案身心一致、緩解症狀。

判決指出,吳具美國公民身分,向美國申請核發性別為女性護照,醫師也開立相關證明,足以證明吳很早即確立自我性別認同歸屬為女性,2017年起就向外展現女性人格樣貌,與登記於戶籍身分上身體生理性別不一,仍堅持爭取性別歸屬為女性的權益,至今長達7年以上,認為他變更性別願望確實穩定,判決吳勝訴。

內政部 聯邦政府 美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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