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出爐死刑設8關卡有條件合憲 法界:實質廢死
37名死囚主張刑法死刑制度違憲,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昨判犯「情節最嚴重」的普通殺人、性侵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罪,且刑事程序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下,死刑合憲;換言之,未來只有犯四種殺人罪者才可能被處死刑。
此外,憲法法庭判決刑法殺人罪判處死刑規定合憲,但設下嚴格的八道關卡,除了符合「只適用於犯罪情節最嚴重」、「程序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外,其他包括偵訊時應強制辯護、第三審要強制辯護、第三審應經言詞辯論、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被告行為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法界指出,台灣要再判處死刑,難上加難,台灣可謂已「實質廢死」。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選擇死刑當作殺人罪的最重本刑,目的是讓被告承擔相對的罪責,並希望發揮刑罰的嚇阻功能、減少犯罪,但憲法法庭認為判處死刑「無特別預防功能」,不過在台灣歷史及社會脈絡下,公正應報仍為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死刑合憲。
憲法法庭認為,四種殺人罪須限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而殺人既遂,才符合「情節最嚴重」的基本要求,若是未必故意而殺人,即便出了人命也不能算是「情節最嚴重」。
現行犯罪嫌疑人在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階段,無強制辯護規定,只是容許他們可隨時選任辯護人,尤其是警詢時甚少有律師陪偵,但檢警偵查時往往是調查犯罪最重要的階段。憲法法庭為避免被告或證人供述錯誤、檢警破案壓力造成死刑冤案,諭知刑事訴訟法兩年內修法。
目前最高法院也未明定審理時要有強制辯護制度、行言詞辯論,37名死囚中僅五件開過「生死辯」,憲法法庭也要求修正。
最高法院已逾四年未作出死刑判決,但憲法法庭昨要求各級法院未來要科處死刑時,合議庭必須採「一致決」,以保障人民生命權和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亦即只要有一名法官秉持廢死信念或宗教因素「不殺生」,歹徒再凶殘也能逃死。
黃春棋、陳憶隆1995年綁架富商黃春樹並撕票,被依當時的刑法判處死刑定讞,迄今24年仍未執行,是關押最久的兩名死囚。憲法法庭認為,當時的法條為「唯一死刑」,不符罪責原則,此部分違憲。
37名聲請人中,因沈岐武、林旺仁、林于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刑法修正期限的兩年內不得槍決,37名死囚若認為自身犯罪情節非「最嚴重」,或確定判決未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等,卻被判死刑,皆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表示,憲法法庭雖認為死刑不違憲,但有其他部分法律規定或個案適用程序違背憲法意旨,將審酌、研議原因案件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廢死團體表示遺憾,認為大法官錯過廢除死刑機會,也認為是台灣邁向廢死的正向起點,將持續協助37名死囚,避免再有死刑「被害人」,籲政府停止死刑,廢除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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