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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二軍求償案 最高院認時效調查不清發回更審

RCA第二波求償案最高法院昨宣判發回更審,受害工人與勞團表達不滿。(記者許正宏/攝影)
RCA第二波求償案最高法院昨宣判發回更審,受害工人與勞團表達不滿。(記者許正宏/攝影)

美國無線電公司(RCA)54年前來台設廠,把有毒溶劑埋在廠區,汙染地下水及土壤,員工長期處在毒害環境罹病或死亡。受害者分兩波求償,「一軍」獲賠台幣5億7000餘萬元(約1700萬美玩)確定;「二軍」逾千名受害者或家屬求償,二審判賠16億餘元(約4900萬美元),最高法院認為時效調查不清,廢棄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分別針對A(死者家屬)、B(患病者)、C(未罹病)組,各自計算損害發生至提告請求損害賠償的時間點,判斷是否已罹於時效,就認定各組不是「權利睡眠者」,判決過於速斷。

最高法院指出,RCA1軍起訴求償者於審理期間,經環保署等機關函送資料、鑑定證人等專家到法庭證述,至2014年12月言詞辯論終結,似已公開揭示化學物質資料,障礙事實已被排除,二軍起訴或追加訴訟時間點則有待調查釐清,RCA等公司上訴有理由,廢棄發回更審。

至於RCA員工關懷協會認為糖尿病、高血脂與汙染物存有因果關係,且二審審酌金額過低上訴,再請求RCA等公司賠償台幣8億餘元(約2400萬美元)無理由,判決駁回。

協會理事長杜津珠表示,判決令人失望,會用「永不妥協」的精神繼續奮戰。律師團代表林永頌指出,最高法院法官幫助非法濫權的跨國企業,令人感到不齒。

第二波於20165月9日起訴的受害人及家屬被稱為二軍,一審判決1115人獲賠23億餘元(約7000萬美元),二審改判賠16億餘元(約4900萬美元),昨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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