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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身條款」判合憲 35死囚翻盤失敗

台南市殺警奪槍案讓死刑存廢再度被熱議,38名死囚因聲請大法官釋憲而遲未執行,大法官14日認定其中35人聲請的「連身條款」合憲。(本報資料照片)
台南市殺警奪槍案讓死刑存廢再度被熱議,38名死囚因聲請大法官釋憲而遲未執行,大法官14日認定其中35人聲請的「連身條款」合憲。(本報資料照片)

35名死囚主張更二審上訴最高法院後都由同一法官審理,質疑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俗稱「連身條款」和刑事訴訟法等規定違憲,聲請解釋、補充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憲法法庭昨認定連身規定未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意旨,判合憲。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法官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相關機關二年內應修法。

本號判決共併52案審理,只有犯詐欺的郭泰慶、傷害父親致死的黃志豪,因聲請再審法官是作成確定判決法官,憲法法庭指郭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另廢棄最高法院對黃的刑事裁定、發回。其餘聲請人請求駁回,卅五名死囚無法由判決獲得救濟。

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案件經二次發回更審,再上訴第三審(更二連身條款)」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重大連身條款)」應由原同一承審法官審理,38名關押死囚有35人質疑造成審判不公。

憲法法庭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八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指的是法官就同一案件的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釋字第178號「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八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的解釋,也不必補充或變更。

憲法法庭指出,無論是「更二連身」或「重大連身」條款,符合事前訂定、一般適用要求,且有助提升裁判效率、促進終審法院統一裁判見解。更二連身條款在案件的前三次上訴,都是以電腦隨機分案決定承審法官,重大連身條款案件也至少在第一次上訴第三審時隨機分案,符合法定法官原則。

35名死刑犯以最高法院「連身條款」聲請釋憲判決合憲後,現有38名死囚均以「死刑」條文有違憲之虞,聲請憲法訴訟,救濟程序尚未終結,法務部仍無法執行死刑。

法務部指出,去年至今五度函詢司法院死囚聲請釋憲理由、審理進度、有無暫時處分停止執行裁定等,目前38人仍有其他不同聲請憲法訴訟理由,法務部尊重憲法法庭職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在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前,無法送部長蔡清祥令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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