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城中城大火46死 縱火犯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高雄市城中城大樓火災造成46死、43傷,婦人黃格格一審被依放火燒毀住宅罪判無期徒刑;高雄高分院二審昨宣判,認定她將沉香餘燼丟在沙發致起火延燒,具殺人不確定故意,改依殺人罪論處,但屬間接故意,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不以死刑量刑,維持無期徒刑。
有死者家屬在宣判後抵達法院,不滿未判死刑,指「殺人者償命」;胡姓死者家屬說,台灣常以聯合國兩公約作為不判死理由,但台灣並非聯合國會員,不判死不就代表「只要心情不好,隨時都能縱火洩憤?」
城中城前年10月14日大火,檢方調查,黃格格縱火前傳訊給郭姓男友「你想看的事情,我一定做給你看」、「這一次一定不會騙你」,後來離開起火的一樓隔間,有故意犯意,依殺人、放火燒毀他人住宅罪起訴,求處極刑。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罹難者多住6至11樓,距離起火點至少20公尺,火勢是因起火點旁停放數十輛機車助燃,且防火門未發揮作用,導致濃煙透過樓梯、電梯井快速流竄。法官認定,黃沒有加害住戶動機,不具殺人故意,但對住戶死亡有過失,依放火罪量處最重的無期徒刑。
高雄高分院認定,案發前黃傳訊給郭姓男友「你要敢玩我就陪你玩,我沒什麼好怕的」、「你敢瘋我就陪你瘋」、「不然我們來玩一次看看啦」、「你想看到的事情,我絕對會做給你看」,且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鑑定報告顯示她性格衝動、報復心強、同理心低,還有教唆他人丟擲汽油彈前科,可見縱火是為報復洩憤。
合議庭認為,即便無殺人直接故意,但將沉香餘燼丟在沙發上,使沙發起火延燒整棟大樓,仍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撤銷原判決「過失」認定,改依殺人罪論處。
放火罪刑度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殺人罪則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法官認為,黃「間接故意」殺人,不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能科處死刑。
合議庭考量,黃有低度教化可能,以殺人罪最重的無期徒刑量刑,因無期得服刑滿25年且須有悛悔實據才得假釋,依黃年紀,可申請假釋時近78歲,符合降低社會風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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