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房洗錢近44億 一審全無罪 二審12人改判有罪
葉姓男子等14人在高雄美術館特區豪宅架設水房,協助賭博網站洗錢,經手金流達近44億元台幣,被檢方依洗錢、組織犯罪等罪起訴;一審認定罪證不足全數判無罪,高雄高分院昨天逆轉改判,認定葉等12人觸犯特殊洗錢罪,各處6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葉男等人2019年8月起成立「高雄金沙水房」,先以每月1000至1500元不等代價,租用大陸金融帳戶及U盾,再以3萬至5萬元價碼,聘請張姓男子等人協助洗錢。
檢警同年10月23日在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大舉搜索水房,查獲支付平台系統,粗估葉男從水房架設起至被查獲為止,經手金流達人民幣9億7709萬6806元,從中賺取手續費約人民幣899萬7182元。
檢方依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賭博及頂替人犯罪起訴,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一般洗錢罪要件,得跟特定犯罪有聯結,不能僅依水房經手鉅額小額付款;至於特殊洗錢罪,要符合冒名申立帳戶等要件,檢方未提出補強證據,無從認定葉男取得U盾是冒名或以假名申請開立,不能僅憑自白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全判無罪。
檢方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葉男等人參加水房工作群組,掌握旗下員工差勤跟日常經營狀況,確實有共同營運水房行為。
水房使用金融帳戶,都是葉男向不詳對象租用,符合洗錢防制法所舉例示「以不正方法取得金融帳戶」類型,且葉在偵訊、一審訊問時,都稱水房款項為賭博金流,後改口稱不知金流去向。
合議庭認為,葉男經營水房與營運,都與一般金融機構或經登記註冊的支付公司有別,且涉案12人經濟狀況、收入與經手金流明顯不相當,難認水房所收付款項具合理來源,認定葉等十二人觸犯特殊洗錢罪,分別處刑,只有2人維持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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