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對岸銀行工作37年不准定居 處分違法
大陸籍劉姓女子曾在中國工商銀行任職,十年前和台灣周姓男子結婚並取得長期居留證,欲申請在台定居,卻被內政部以曾任職大陸黨務、行政等職務為由拒絕;她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法院認為內政部沒有請國安單位協查,逕自處分違法,判決撤銷原處分,內政部應依法院見解重新決定。可上訴。
劉女1983年12月至2021年4月間擔任中國工商銀行徐州分行辦事員,2013年1月22日和周結婚,2017年獲許可來台長期居留;2021年4月30日劉申請在台定居,內政部不准,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劉女提告主張,她在中國工商銀行任職37年,沒有從事任何政治性任務,或代國家行使公權力職位,只從事單純辦事員工作,她結婚來台,連續九年均在台超過184天,申請定居是出於對台灣認同和喜愛,夫妻感情融洽,限制她不得申請定居,也沒有離職幾年後可再申請例外規定,已侵害她的家庭權。
她認為中國工商銀行不屬於政務系統或直屬事業單位,且她不是黨員,不受黨章約束,也未從事黨務工作,內政部卻將中國工商銀行恣意解釋為涉及黨務政治性組織,不准她定居,請求法院撤銷。
內政部反駁,中國工商銀行是大陸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之一,是大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也是國務院所屬事業單位,並設有黨委,由董事長兼任黨委書記,落實中國共產黨黨中央及國務院重大決策,進行共產黨在中國工商銀行黨建工作,認為劉女任職大陸黨務、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事實明確。
北高行指出,劉女在法院陳述曾在中國工商銀行擔任辦事員,剛進入銀行時在櫃檯辦理存款等金融業務,後擔任外勤客戶經理推銷金融卡、信用卡,與退休證明一致;內政部會議結論無法判斷究竟考量哪些因素,認定中國工商銀行屬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團體。
再者,內政部不准劉女定居處分之前,沒有依會議決議請移民署詳加查察,請國安單位協查有無國安疑慮,也未請國安單位及陸委會就劉女任職組織架構、職務階級、工作性質及內容提供意見。
北高行認為,內政部針對劉女申請定居案,不需國安單位協查,就能得出不准定居結論,令法院不解;逕自認定劉曾任職大陸黨政軍職務,處分決策事實基礎資訊不完全而違法,判決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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