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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半夜性侵同居人女兒 還稱自己「本性善良」

男子性侵同居女友當時就讀國小、國中的女兒。示意圖,非新聞當事者。(取材自pexels.com@Mo Eid)
男子性侵同居女友當時就讀國小、國中的女兒。示意圖,非新聞當事者。(取材自pexels.com@Mo Eid)

台灣苗栗1名男子和女友同居時,竟在她女兒讀國小、國中階段,半夜掏出生殖器趁少女熟睡時令其口交、在嘴旁磨蹭,一審被依乘機性交罪等判4年2月,男子上訴求減刑,還說自己洗心革面、本性善良,二審認為他過去就有對少女性交前科,第一時間均否認,不予以減刑,判處駁回,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男子2022年3月在屏東住處趁著少女半夜熟睡時讓她替自己口交,後來少女升上國中一家也搬到苗栗居住,男子同年12月間又故技重施,再度利用對方半夜睡覺不知抗拒時,脫褲用自己生殖器在她嘴巴外磨蹭30秒,但少女因嘴巴緊閉又突然睜開眼,男子這才停手。

苗栗地院一審時,男子均坦承不諱,並和少女指證大致相符,也有相關兒少、性侵通報及調查可佐。男子的辯護人也主張,雙方已經達成調解,請求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減刑。

一審卻發現,男子過去就有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前科,這次又再犯類似,且男子被查獲時,第一時間在警詢仍飾詞全部否認,直到審理期間才坦承,加上他趁少女熟睡對其性交,也是全出於他自由意志,並無值得憫恕原因,不予以減刑。

一審審酌,男子當時是少女母親的同居人,本當自重,給女少女安全無虞生活環境,卻忽視對方年幼懵懂對她下手,妨害少女身心健康,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未遂罪,各判他3年10月、1年10月,應執行4年2月。

男子不服上訴,主張自己坦承,對案情誠實以告,也接受國家制裁痛改前非,所犯雖非輕罪但他洗心革面,還說自己本性善良、不擅言詞且沈默寡言從未狡辯,認為一審判過重,請求減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審酌,男子並無適用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事由,且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也妥適並無過重,認定男子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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