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虐兒致死 母坐視不救判2年
台南市兩歲謝姓男童去年被謝姓母親和陳姓生父從飯店送醫急救,但到院前死亡,因身上多處新舊傷,院方懷疑男童遭凌虐致死報警處理,父母均被檢方起訴,父親目前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中,母親當時因坐視不救,法院近日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兩年徒刑。
判決指出,男童前年4月疑因遭虐待,由台南市政府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安置,去年7月結束安置後,才返回原生家庭,與父母及姊姊同居在台南市平價飯店。
未料,母親認為男童不服管教,曾以綿繩持續綑綁男童手腕4次、再搧其耳光兩次,見陳男反覆對男童施以凌虐傷害,不僅未積極阻止,反而容任陳男施暴。
法院調查,陳男曾以蓮蓬頭水管插入男童肛門並灌水,徒手捏其生殖器,還把男童抓起來伸至窗外,威脅要將男童丟下樓。誇張的是,陳男還將男童帶至廁所淋冷水,以橡皮筋對身體彈射、又用熱熔膠條毆打手腳,使男童全身傷痕累累。
去年十月,陳男趁謝女外出工作,重擊男童腹部,造成肝臟損傷、胃破裂,胃內容物流至腹腔內,造成腹膜炎引發敗血性休克,緊急送醫急救後,仍未恢復心跳死亡。
謝女辯稱,陳男不願出去工作,須由她賺取生活費,所以要陳男幫忙照顧兒女,她每天幫兒子洗澡,確有發現身上傷勢,她沒帶兒子就醫,是怕醫院通報,兒子會再次被安置到寄養家庭,且兒子死亡前,她看到兒子身上的傷痕並不嚴重。
合議庭指出,謝女對男童有保護義務,負有救護男童免於遭受陳男凌虐責任,且當時並無不能救護,但謝女卻坐視不阻止,導致男童遭虐打致死。法官認為,謝女居於可防止地位而不防止,與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應負共同正犯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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