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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遺囑風波 律師:執行人淪爭產工具恐涉背信

律師林文鵬(右二)日前受張國煒委託在台北地檢署提告張國華等遺矚執行人。(林文鵬提供)
律師林文鵬(右二)日前受張國煒委託在台北地檢署提告張國華等遺矚執行人。(林文鵬提供)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官司確定,張榮發指定接班集團、擔任集團總裁並全部繼承的張國煒日前委託律師林文鵬向法院聲請更換遺囑執行人,指控遺囑執行人惡意違背遺囑。律師趙立偉表示,遺囑執行人若淪為繼承人爭產工具,恐觸犯刑事背信罪。

趙立偉說,遺囑制度除了確保被繼承人對財產自由處分權的延續,更重要的是尊重被繼承人的遺囑,只要有遺囑且合法,被繼承人往生後的一切事宜應依遺囑內容進行,遺囑執行人也不得依個人意志操弄遺囑內容。

趙立偉表示,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的關係,外國立法例明定有關委任的規定於遺囑執行人準用之,我國民法雖未設準用之明文,不過,遺囑執行人畢竟是為他人處理事務,遺產是屬於繼承人,因此遺囑執行人與繼承人間實類似委任之關係,解釋上可類推適用關於委任之法令規定,此項見解並為實務判決所採用。

張國煒指控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及戴錦銓4名遺囑執行人明知張榮發立有遺囑,由張國煒接任集團總裁,即接任巴拿馬長榮國際公司(簡稱EIS)常任董事(Permanent Director)及常任總裁(Permanent President),卻違背遺囑內容選任張國華擔任EIS常任董事及常任總裁,張國華再擅權處分EIS資產,侵害張榮發所有繼承人的利益。

趙立偉認為,柯麗卿、劉孟芬、吳界源、戴錦銓4名遺囑執行人既已就任,即應依照遺囑內容執行,不應有違背張榮發遺囑所載委任之任務,但4人卻選任張國華擔任EIS常任董事及常任總裁,違背遺囑指定由張國煒接任長榮集團總裁;趙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遺囑執行人與張國華之間恐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涉嫌觸犯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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