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赴宴 酒醉對主人女友熊抱強吻 緩刑3年
從軍十餘年的游姓男子,去年隨友人前往另名友人家作客,席間賓主盡歡,深夜下樓離去時,在門外對來尋男友的不認識女子熊抱強吻,數度遭推開仍張開雙臂企圖靠近,游辯稱喝醉無意識,卻遭監視器全都錄,桃園地院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期徒刑6月,得易科,緩刑3年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38歲游男2023年7月2日,與李姓友人前往另名李姓友人家作客,當晚10點13分聚會結束下樓之際,竟對著不認識的A女違反其意願,正面以雙手強行緊抱,藉此壓迫A女胸部,並親吻A女臉頰,過程中以身體重量使A女無法即時掙脫,以此不法腕力而滿足自身性慾。後A女將游推開,游二度試圖再次熊抱,均遭A女推開,遂作罷離開現場,A女報警。
檢警調查時,游以當時喝醉無意識,認無主觀犯意來置辯,調閱現場監視器,顯示被告自門外走出熊抱,親吻A女臉頰遭推開,被告張開雙臂靠近女子,再遭推開,被告張開雙臂碰觸女子,又被推開;若被告確實不勝酒力呈現無意識狀態,為什麼還能夠自己走路?且A女首次推開他後,他連連2次靠近並試圖熊抱對方,且均與女子有肢體接觸,足認被告並非處於無意識狀態。
法院準備程序時,被告游自白犯罪,經法官安排雙方調解,同時查詢被告兵役資料,確認被告於2008年7月1日入伍服役,直到去年犯本案對告訴人A女所為熊抱、親吻等行為時為現役軍人。
法官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竟違反A女意願而為熊抱、親吻行為,致使A女身心受創,應予以非難。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A女達成調解、賠償損害,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工作狀況與素行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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