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冤囚2年等26年才獲清白 每日獲最高5000元補償
男子王瑞豐26年前被控和陳姓男子騎車搶劫,陳男被判無罪確定,王則被軍事法院判刑5年確定。王聲請釋憲後,憲法法庭准予他再審,今年3月21日獲判無罪,王瑞豐因此案包含羈押、服刑共804天,他聲請刑事補償,高雄高分院判國家應補償402萬元台幣。
1997年5月18日,王瑞豐被控和陳男騎機車在高雄鳳山搶奪洪姓母女黑色皮包,得手後加速逃逸。警方當晚10點多循線查獲王,將他移送南部地區海岸巡防司令部偵辦。
該部初審判王6年3月徒刑,王聲請覆判,海岸巡防司令部撤銷發回更審,後來因軍事審判法於1999年修正,由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審理。
王後來被依共同搶奪財物罪判刑5年,上訴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雖撤銷改判,但仍判刑5年;王再上訴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定讞,在國軍監獄服刑2年多,經聲請假釋才出獄。
至於陳男,因非軍人,由普通法院審理,高雄地院雖依搶奪罪判他1年徒刑,但上訴後,法院勘驗人證、物證,認為證據不足,判陳男無罪確定,形成同一犯行,王瑞豐有罪,陳男無罪。
王瑞豐認為,同一個事實,軍事法院判他有罪確定,和陳男受普通法院無罪判決相比,他僅能就軍事法院判決「違背法令」部分上訴,卻不能就事實認定錯誤部分上訴,主張軍事審判法規定違憲,去年聲請釋憲。
去年6月憲法法庭宣判後認為軍事審判法並未違憲,但准予王瑞豐提起再審,去年10月高雄高分院依據據憲法法庭判決,明示王瑞豐具超法規再審事由,裁定准予再審,經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全案只有被害人單一指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判王瑞豐無罪。
王瑞豐案發時為軍人,當時被羈押44天,有罪判決確定後,2002年9月18日進入南部軍事看守所、南部軍監服刑,直到2004年10月15日才假釋出監,包含羈押、服刑共804天自由受限。
他獲判無罪確定後聲請刑事補償,合議庭考量他被控涉案時才20歲,在身強力壯正值追求無限可能未來之年紀,遭拘束人身自由,對其將來人生規畫備受衝擊,給予他每日最高5000元台幣補償,合計國家應補償王瑞豐共4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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