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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配收亡夫3億元股票 5735萬遺產稅留6歲私生女繳納

陳姓男子七年前亡歿,妻子和三名子女拋棄繼承,當時六歲非婚生女成唯一繼承人,因陳死前一年將市價3億元(台幣,以下同)股票贈妻,5735萬遺產稅須由女童繳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有疑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判該法第15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部分違憲,兩年內修法。

爭議條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會於兩年內檢討修法。以憲法法庭判決為法源,可先依遺產受益比例分配遺產稅。

陳男2016年6月將名下鋼鐵公司淨值3億餘元股票送給周姓髮妻,並申報核定免徵贈與稅;2017年底陳死亡,周婦和三名子女拋棄繼承,六歲非婚生女為唯一繼承人。

北區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將股票淨值計入遺產總額,陳的遺產總額3億4612萬元,遺產淨額3億2435萬元,女童雖繼承1567萬遺產,卻要繳5735萬元遺產稅。

憲法法庭認為條文擬制遺產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欠缺明確規範,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須以繼承的遺產,就被繼承人配偶因受贈產生的財產增益負擔遺產稅,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繼承人繼承權的經濟價值嚴重減損,也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

憲法法庭認為法條對於被繼承人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欠缺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一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兩年內應修正。

財政部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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