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未逾越必要程度 警追酒駕拒檢車 擊斃乘客無罪
桃園市警八德分局時任曾姓副所長,4年前深夜攔查酒駕,遭吳姓男子駕車衝撞,曾情急之下開5槍制止,其中2槍意外擊斃後座楊姓女乘客,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曾員用槍未逾越必要程度,判他無罪。可上訴。
桃園市警局昨表示尊重司法判決;曾員已升任所長,稱此事因公發生,他不便回應。
楊女家屬另向桃園市政府及八德警分局訴請國賠,桃園地院民事庭今年2月認定警員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判桃市府應賠楊父醫療及喪葬費台幣35萬餘元、未成年子女慰撫金250萬元;八德分局應賠四人扶養費共462萬餘元。全案上訴中。
曾姓副所長2020年3月27日深夜外出巡邏,攔查酒駕吳男車輛遭拒檢,曾追緝吳車至八德區建國路巷弄內,吳駕車二度倒退衝撞,再將車頭朝右行駛,曾員自車輛後方連續射擊5槍,意外擊中坐在右後方楊女左大腿、左小腿及左後背處,楊女送醫急救死亡。
法院審理時,曾員主張吳男拒絕停靠路邊接受攔查,反驅車加速逃逸,嚴重危害不特定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持警槍朝車輛下方輪胎處射擊,符合規定並無過失。
法官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對照現場照片,認吳男有危險駕駛行為,對用路人造成重大危害;又勘驗現場路口監視器開槍畫面,參考彈道重建報告及內政部警械使用調查小組調查報告,曾員所射擊子彈,均向下角度,其目標非駕駛或乘客,而是車輛輪胎。
法官認為,曾員衡酌急迫性,及可能造成危害的嚴重性,用槍時機符合相關規範,未逾越必要程度,曾並無過失。
至於拒檢衝撞警車的吳男,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妨害公務等罪,判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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