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男警用錢誘少年援交 案發後丟警職 判刑1年
葉姓男子在擔任警員期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國中少年後,提出以2000元(台幣,下同,約60美元)為代價,邀少年性交得逞,案發後辭去警職,並被檢方起訴。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葉男犯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年。審酌葉男認罪,並賠償被害人和解,宣告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男是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警員,被派往基隆市警局支援勤務。去年3月19日他透過交友軟體HORNET,以暱稱「嗨嗨嗨」結識1名就讀國中的少年。葉男明知少男才滿14歲,並未滿16歲,去年5月5日透過交友軟體,用2000元為報酬,邀約少年性交。
被害少男同意後,葉男再將通訊軟體LINE的ID給少年,以暱稱「豪」LINE帳號與少年進一步聯繫性交事宜。去年5月6日下午放學時段,葉男開車到少年就讀的國中附近,搭載少男前往他位在基隆的住處,以陰莖進入少年口腔方式性交1次,結束後當場交付2000元與少年,完成性交易。
被害少年將這段過程告訴同學後,學校老師輾轉知情,通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並由少年和少年的父母向報案。警方通知葉男到案說明後,將葉男函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葉男犯行,依涉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葉男坦承犯罪,並與被害少年等人指述情節相符,葉男的李姓、郭姓同事事後知情,也出庭證述,加上交友軟體、通訊軟體截圖、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市警局數位證物勘察報告等證據,法官認為足以擔保葉男自白與事實相符,認定犯行。
法官指出,葉男身為警員,僅為滿足個人性慾,罔顧被害少年身心發展未臻健全,與少年性交,危害少年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實不足取。考量犯後坦承犯行,與被害少年和家長達成和解,並付清賠償,兼衡犯罪動機、手段及已自警界辭職,待業,未婚,經濟來源為母親,家境小康等情狀,判刑1年。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葉男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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