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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違法放貸 前董座何壽川判8年8月

永豐金控前董座何壽川。(本報資料照片)
永豐金控前董座何壽川。(本報資料照片)

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被控挪用集團資金放款給三寶集團,用以投資上海「1788大樓」,除永豐金租賃公司等核貸、撥款6000萬美元給三寶負責人李俊傑外,永豐餘、元太公司以旗下公司各出資850萬「預付租金」方式投資大樓,一審依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何八年六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昨改判八年八月刑。

何壽川委任律師余明賢表示,高院忽略客觀事證,認定何壽川挪用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的資金以填補三寶集團收購1788大樓股權之資金缺口,實屬錯誤;何壽川對此深表遺憾,為捍衛自身清白及聲譽,將繼續上訴到底。

檢方起訴指出,79歲何壽川有意投資上海市南京西路1788號「1788大樓」,大樓本由三寶集團、頂新集團魏家、美林證券為主要控股結構,美林想釋出持股,三寶、頂新有優先承買權,李俊傑(通緝中)因資金不足,與何密謀。

檢方指控,何壽川指示永豐金租賃、GC、SPC三家公司核貸撥款6000萬美元給李俊傑,何將其中兩成、1200萬美元作為個人投資的股款。

檢方控何另指示永豐餘、元太科技各借850萬美元給李俊傑,作為預付租賃「1788大樓」辦公室九年期租金,後再改以購買「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掩人耳目,兩筆共7700萬美元的非常規交易,損害永豐金股東利益。

一審20名被告中11人有罪,法院以何身為集團實際決策者,違反金控負責人忠實義務,判八年六月刑。檢方和被告皆上訴。

高院認為,一審認定永豐金2017年4月遭金管會裁罰1000萬元台幣,是永豐金所受的損害,但沒將可受分配股權利得的期待利益納入,以何犯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加重改判為八年八月徒刑,一審有罪的永豐金租賃公司襄理黃敏惠、辦事員陳欣芸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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