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收緊涉國安獲釋門檻 二代美國隊長未減刑
《基本法》23條立法生效第三日,出現執行首例。23條立法收緊涉國安罪行囚犯提早獲釋的門檻,須證明不會不利國安才可獲減刑。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因干犯《港區國安法》被判囚5年,據了解,若按以往扣減刑期做法,他最快昨日可獲釋,但基於新規定而未獲減刑。
明報報導,對於法例生效三天便拒絕國安囚犯減刑,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若囚犯可證明署方拒絕給予合理和足夠時間申述,就有理據申請司法覆核。懲教署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署方表示,懲教署長會考慮相關在囚者的實際情况及其申述等,確保公平處理所有個案。
據報導,根據《監獄規則》,若囚犯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獲減刑最多三分之一。23條立法修訂《規則》,涉及國安罪行的囚犯除非獲懲教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得減刑。據悉,原定昨日可獲釋放的馬俊文因為新規定須繼續服刑。
報導稱,馬俊文於2020年在20個場合中高呼「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和港獨口號等,被控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同年11月開始還押,其後受審罪成,翌年11月被判囚5年9個月。他其後就刑期上訴得直,改為判監5年。若他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實際需服刑3年4個月。
報導指出,新規定適用於修例前判刑的案件,多名涉《港區國安法》被告仍在囚,包括被判囚9年的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理論上若因行為良好獲刑期扣減,刑期可減至6年。「光城者」案兩名成年被告去年2月被判囚5年及5年3個月,若獲扣減刑期,最快服刑3年4個月及3年半後可獲釋。
據報導,目前多宗國安案正審理或待裁,包括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民主派初選案。根據法例,罪行重大者最高可囚終身,積極參加者則可判監3至10年。按後者刑期推算,若因新規不獲減刑,最多涉3年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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