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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安首宗案例 無業男穿「港獨」衣上街判囚14月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示意圖。(圖:shutterstock)

香港一名27歲無業男子於今年6月12日穿印有「港獨」口號的上衣,在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他早前承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昨日被判監禁14個月,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首宗案例。

大公報報導,27歲諸姓男子6月12日在沙田石門港鐵站出口附近的公眾地方蕩,警員在他的手提袋內發現一盒排洩物,被告承認在家將自己的排洩物放進一個盒子並隨身攜帶,當遇到不認同「港獨」理念的人,便向他們投擲排洩物,以作發洩。

經控辯雙方認罪協商後,被告人承認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方則不提證供起訴一項「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份證明以供查閱」罪及一項「有意圖而遊蕩」罪。被告人就「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定罪,其餘控罪獲撤銷。

裁判官指出,本案的煽動字句內容涉及鼓吹香港特區政府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去實踐他的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裁判官說,被告人企圖挑起他人對特區政府和執法部門的仇恨和藐視,造成社會的撕裂和分化,如果法律不及早介入,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當中。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和平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等基本權利。《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相關條文已經清晰畫分非法的煽動行為或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也並非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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