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將300萬房產送水果攤主」 法院判了、打臉爭產親戚
「上海老人300萬房產贈水果攤主案」有最新進展,原告水果攤主的訴訟代理人高明月律師團隊表示,該團隊14日收到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涉案房屋及房屋內財物歸原告所有。法院此一判決,無異打臉那些冒出來爭產的多名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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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報導,上海寶山區一名老人的老伴和兒子均已過世,一人獨居,生活上受到小區水果攤主劉某一家頗多照料。老人決定把自己的晚年和遺產都託付給劉某,其中包括自己價值300萬元人民幣(約42.15萬美元)的房產,相關扶養協議進行公證。 2021年12月31日,老人過世,老人的妹妹等家屬對遺產分配提出異議,雙方對簿公堂。
據報導,該案原告為水果攤主劉某,被告為老人的妹妹和外甥等多人。原告主要訴訟請求為:1.請求判令上海市寶山區某房產及房屋內財產由原告所有;2.請求判令老人名下銀行存款餘額及孳息歸原告所有。
老人的妹妹辯稱,2017年以前,其兄長已經出現精神障礙,行為能力應當受限;2017年7月住院時,老人被診斷出腦梗塞、老年癡呆等,後續由於劉某帶走老人,無法進一步確診,老人簽署「遺贈扶養協議」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簽署協議當屬無效。
報導稱,法院審理認定,2017年8月,老人與劉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老人願意把其財產包括寶山區房產一套、存款以及房屋內財物遺贈給劉某。劉某負責老人的吃、穿、住、行、醫療、 養老等撫養義務,指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給予幫助,精神上給予慰藉。
2019年3月12日,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就該份「遺贈扶養協議」進行公證,並發出「公證書」顯示:經查,2017年8月「遺贈扶養協議」在訂立協議時雙方均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
對於辦理公證時老人的狀態,公證處相關公證人員調查筆錄顯示:「這個老人腦梗是2017年,協議是2017年簽的,我接觸他是2019年,老人恢復得不錯,講話思路很清晰,對於為何要公證,為何這樣做,為何要給劉先生夫妻扶養和監護,生老病死託給誰,財產不給自己親戚,講得很清楚、很堅定……當事人在2019年3月對2017年8月簽的遺贈扶養協議進行追認,這也沒有問題,在公證業務中也非常常見的。」
2023年12月12日,法院一審判決,老人的房屋、房屋內財物以及其名下三個帳戶的資金餘額、孳息歸原告劉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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