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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情侶買房登記2人名下 「分手怎麼分」法院這樣判

小金在「商品房買賣契約」買受人處寫了兩個人的名字。圖文無關。(取材自瀟湘晨報)
小金在「商品房買賣契約」買受人處寫了兩個人的名字。圖文無關。(取材自瀟湘晨報)

江蘇一對情侶在交往期間,男方為表示結婚的誠意,花了336萬人民幣(下同,約46.6萬美元)買房並登記在兩人名下,後來雙方分手,女方卻堅稱擁有房屋份額,男方一狀將女子告上法院。法院一審認為該房屋具彩禮性質,判決女方應配合男方辦理變更登記;女方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理由是兩人分手後,女方無償受益的狀態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瀟湘晨報報導,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通報一起案例,小金2021年6月經人介紹相識袁女士並交往,3個月後雙方便迅速在親友見證下舉行訂婚儀式,當日小金家庭在南通主城區購買一套總價336萬元的商品房作為兩人的婚房,並由小金父母支付頭期款200萬元。

為了表示對袁女士的重視和結婚的誠意,小金家庭一致提議在「商品房買賣合約」買受人處寫了小金和袁女士兩人名字。因此,案涉房屋的剩餘136萬元房款由小金和袁女士兩人為借款人以該房產為抵押向銀行貸款,但事實上貸款由小金一人按月償還。

然而,小金和女友在攜手走入婚姻殿堂前,卻發覺雙方相處時間較短,彼此缺乏了解,在文化背景、生活習慣差異下,最後雙方決定分手。

兩人分手後,小金要求袁女士配合辦理商品房預售合約備案的變更手續,由他單獨享有「商品房買賣合約」項下的權利,但袁女士不同意;小金因此將袁女士告上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袁女士辯稱,她擁有房屋份額同時該房屋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不能去除其享有的買賣合約項下的任何權利。

不過,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房屋是為雙方結婚而做準備,小金雖將袁女士列為共同買受人,但涉案房屋首付款係由小金父母支付,購房貸款也由小金單獨償還,期待在婚姻締結成功後讓袁女士獲得利益,具有彩禮性質。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小金要求「商品房買賣契約」下的權利由其享有的訴請合法有據。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袁女士在所涉商品房預售合約具備變更登記備案條件後十日內,配合原告小金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袁女士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訴訟,但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二審合議庭審判長錢鋒表示,本案中,男方小金家庭出資購買婚房並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明顯出於締結婚姻關係的目的,現在雙方終止了戀愛關係,喪失了締結婚姻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女方無償受益的狀態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其理應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配合原告小金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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