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夫妻離婚互推責任不養娃 法院判「不准離」
夫妻離婚了,孩子的撫養給誰需經過雙方協商。湖北有一對夫妻離婚時,因為雙方都不願意撫養未成年孩子,多次協調都無法取得共識。法院認為兩人未履行對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法定義務,判決兩人不准離婚。
極目新聞報導,2004年,王男與丁女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育有兩個孩子。雙方因家庭事務發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王男遂向天門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兩個孩子由丁女撫養。
丁女同意離婚,但要求兩個孩子由王男撫養。因雙方不同意撫養孩子,承辦官多次與王男、丁女溝通,希望雙方能夠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無障礙溝通解決好夫妻衝突和孩子的扶養問題,但雙方仍不同意撫養孩子。
天門法院審理認為,夫妻雙方共同結婚的自由,亦有離婚的自由,王男和丁女雙方願意離婚,但對贍養子女的撫養問題未能妥善處理,都無力履行直接撫養、教育父母未履行對監護人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法定義務,違反了法律規定,違背了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違背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離婚後子女生活無著,孤苦無依,天門法院判決不准王男與丁女離婚。
因為不願撫養孩子被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案子,在陜西也出現過。
白鹿視頻報導,鄧男與郭女於2011年登記結婚,同年生育一子,2016年生育一女。鄧男於2022年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駁回。2023年,鄧男再次起訴離婚,鄧男主張自己無經濟能力和時間直接撫養子女,郭女認為撫養子女花費數額較大,也不同意撫養子女。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孩子的撫養問題上互相推諉,拒絕履行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解除婚姻關系將可能出現孩子無人撫養的情況,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故判決不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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