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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出獄9個月又被抓回再關1年...法院判決書寫錯刑期

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取材自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官網)
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取材自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官網)

男子衛某某2022年因犯罪被內蒙古烏拉特前旗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刑期到2025年1月19日,不過衛某某卻在2024年1月就提前出獄,不是因假釋、減刑等原因,而是法院判決書寫錯了刑期。法院發現後,近日把已出獄已近9個月的衛某某又抓回去補服刑期。該法院昨發通報稱已對案件承辦人記大過處分。不過衛某某家屬對此不滿,要求法院道歉、賠償。

據新黃河報導,2022年,衛某某因犯敲詐勒索罪和虛假訴訟罪被內蒙古烏拉特前旗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然而,2021年1月被刑拘的衛某某,判決書卻把他的刑期開始時間寫成了2020年1月。原本應於2025年才能被釋放的他,在2024年1月出獄。

今年10月12日,出獄近9個月的衛某某再次被收押。衛某某家屬說,他們是打電通給衛某某打不通才從法院處得知,法院發現當時的錯誤要糾正,於是重新將衛某某羈押,新的刑期從重新抓捕的時間起算,為期一年。衛某某已經被轉移到了監獄羈押。

從衛某某方面提供的判決書看到,衛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一段括號內容寫到: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

在該判決書開頭處寫明,衛某某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虛假訴訟罪被烏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也就是說,衛某某的實際羈押開始時間為2021年1月20日,因此,出獄時間應為2025年1月19日。

衛某某的釋放證。(取材自紅星新聞)
衛某某的釋放證。(取材自紅星新聞)

衛某某家屬提供的衛某某釋放證顯示,衛某某服刑期間沒有加刑和減刑,實際執行刑期與判處刑期一致,均為4年。衛某某於2024年1月19日「因刑滿釋放予以釋放」。

55歲的衛某某有一兒一女,女兒已經工作,兒子還在讀初中。衛某某妻子席女士說,丈夫出獄後一直在烏拉特前旗打工,她在外地工作。10月12日,兒子告訴她,爸爸的電話很久都打不通,報警後卻接到看守所電話稱衛某某被收押,讓家屬送衣服。之後聯繫到法院才知衛某某是因法院判決書出錯被提前釋放,已經出獄近9個月的衛某某需要重新入獄執行最後一年刑期。

衛某某案的辯護律師說,2022年法院線上開庭時,檢察院對衛某某有三項指控,他試圖駁回其中兩項,但只成功了一項。衛某某不了解辯護規則,對他不滿。因此,庭審結束後他沒有繼續關注此事,也沒注意到判決書中的時間錯誤。

席女士說,作為家屬,他們不能接受法院一句「糾正錯誤」就結束了。上次衛某某被判刑時兒子還小,但兒子已經讀初三。她還沒有告知兒子這件事情,怕影響孩子讀書。自己的訴求一是讓衛某某服刑到原定的2025年1月19日,二是法院書面道歉,三是對家庭造成的影響負責。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余超律師表示,判決書出錯是一個明顯的工作失誤,相關人員要承擔一定責任。但當事人少執行的一年刑期肯定還是要重新執行。法院內部追責和當事人繼續服刑沒有關聯。

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航遠律師則表示,這類司法錯誤,應該通過相關程序進行糾正,相關人員要承擔責任,但當事人並不能被認為是受害方,因此無法為此事向法院進行追責。

11月1日,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官微發布情況通報指出,對於衛某某判決書裡的刑期書寫錯誤,該院第一時間啟動糾錯程序,已依法作出刑事裁定書補正,並將當事人收監,執行剩餘1年刑期。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分別給予案件承辦人記大過處分,對分管領導、庭長予以責令檢查。

該院表示,由於其工作失誤,給當事人及其家屬帶來困擾並造成不良影響,深表歉意。該事件反映出其對裁判文書的製作與審核把關存在薄弱環節,將引以為戒,強化監督,完善審判管理制度,堅決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監獄 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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