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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購屋 擬強制簽房仲合約 期限3個月

加州立法人員正研擬AB 2992法案,將限制根據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和解協議所要求的購屋者代理合同期限為3個月。(取自FOX)
加州立法人員正研擬AB 2992法案,將限制根據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協會和解協議所要求的購屋者代理合同期限為3個月。(取自FOX)

巴沙迪那星報報導,加州立法人員正研擬AB 2992法案,限制根據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tors,簡稱NAR)和解協議所要求的購屋者代理合同期限為三個月。若該法通過,會於明年元旦生效,加州將成為全美至少20個強制購屋者有代理經紀合約的州之一。

該法作者,民主黨籍加州參議員Stephanie Nguyen在6月的一次委員會聽證會上表示,「若沒有法律保護,買家和經紀人很容易受潛在賠償糾紛、法律不確定性和利益衝突等影響。」目前的房地產交易為賣家簽署房屋上市協議,同意在交易結束時,向買、賣雙方經紀人支付佣金。然絕大多數買家都是在沒有與經紀人簽署協議的情況下購屋。

根據NAR對6817名買家進行最新「購屋者和賣家情況」(Profile of Home Buyers and Sellers)報告顯示,截至2023年6月,只有41%美國房屋買家與經紀人簽訂書面協議。調查顯示,首購族中只有三分之一簽署協議。

根據NAR的和解協議,這種情況將發生變化。該協議將於本月17日生效,旨在將向買家經紀人支付費用的責任轉回給買家自己,除非他們能讓賣家承擔這筆費用,且買家需簽署代理協議,經紀人才能開始帶他們看屋。此外,代理賣房者的房產經紀人需在多重上市服務系統(MLS)中發布買方佣金報價。佣金報酬可以持續提供,但不能在由房地產經紀人運營的上市服務(Realtor-run listing service)中公開。

AB 2992法案也將強制執行此類合約。該法規定,除非雙方書面同意延長協議,或買方是公司(corporation)、有限責任公司(LLC)或合夥企業(partnership),否則協議會在三個月後自動終止。買家需在對房屋出價前簽署合同,且需明確規定代理佣金、付款時間、所提供的服務與合同結束日期。

加州 房地產 民主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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