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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洛那嚴管街頭攤販 違規最高罰1000元

圖為科洛那市政廳。(市府官網)
圖為科洛那市政廳。(市府官網)

南加內陸河濱縣科洛那市(Corona)議會,日前4比1投票通過新規,對街頭攤販實施更嚴格管理。違者罰款最高1000元。

這一決定在8月21日的會議上決定,僅有市議員卡斯拉思(Jacque Casillas)投下反對票。卡斯拉思在7月3日新規首次提出時,也表示反對;他認為新規將使在科洛那市區街頭擺攤,變得幾乎不可能。

然而,其他市議員對這些新規定表示支持。市議員斯第納(Jim Steiner)表示,市中心第六街(Sixth Street)和舍曼路(Sherman Avenue)過多的小販聚集現象,稱這種情況「令人尷尬」,並與城市中心美化目標背道而馳。

根據新規定,攤販須申領許可證,才能在人行道上販售商品,並且需與高速公路入口匝道保持500呎、與街角保持50呎距離。此外,小販在人行道上只能占用50平方呎區域。在遊行和活動期間,只有持專用許可證的非營利團體,才允許在距離遊行路線和活動地點200呎內的範圍內設攤展示或出售商品。

為獲得市府許可證,攤販需支付67元,並出示有效的州稅務和費用管理局銷售許可證、滿足最低保額及以上的綜合責任險證明、有效商業執照副本。販賣食品的小販,還需出示由河濱縣(Riverside County)頒發的健康許可證。該許可證需每年更新一次。

違反新規的攤販,將面臨最高1000元罰款,並需支付275元的財產扣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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