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持續、不受歡迎凝視 恐涉「眼神性騷擾」
人們通常理解的性騷擾,大多是指身體接觸性騷擾、或者言語性騷擾,但洛杉磯華人餐廳業主反映,最近頻出現「眼神性騷擾」。那麼法律上有沒有這條規定,究竟怎樣的行為,才能構成「眼神性騷擾」。律師認為,只是盯著對方看幾眼,不足以構成騷擾;但如果與其他行為結合,持續且不受歡迎的看對方,性騷擾有可能成立。
華人業主經營的一家中餐館,被顧客投訴「眼神性騷擾」,稱菜館大廚一直盯著穿低胸衣服的女顧客看。劉龍珠律師表示,法律上沒有對「眼神性騷擾」作出明文規定,如果只是單獨盯著對方看,不足以構成騷擾,但如果先前還有其他行為,就可能構成性騷擾。劉龍珠舉例,加州的一起性騷擾案件,其中就涉及眼神凝視這項行為。
案件中,男被告追求女同事遭到拒絕,他不斷與對方分享性幻想,並經常開車四處尋找這名女同事。後者向管理層投訴後,男被告就改為每天盯著對方長時間凝視。對於此案,辯護律師指出,凝視不足以構成法律上的性騷擾,但法院表示,因為騷擾者對受害者有先前的行為史,並且眼神凝視時,受害者已感受到威脅和恐嚇,在這種情況下,眼神凝視就可以視為性騷擾。
鄭博仁律師解釋,在加州,性騷擾是根據州和聯邦法律定義,包括不受歡迎的性挑逗、性恩惠請求以及任何與性有關的言語、身體或視覺行為等。鄭博仁認為,「眼神性騷擾」主要涉及以性感或不適當方式,長時間關注某人身體,儘管對方已經表現出不適,但仍然反覆盯著看。
鄭博仁舉例,1991年判決的「艾里森訴布雷迪」(Ellison v. Brady)案中,身為警察局秘書的艾里森女士提告上司性騷擾,稱上司多次以性暗示方式盯著她看,並發表露骨評論。法院最終裁決認為,持續且不受歡迎的眼神凝視,構成性騷擾。
對於在餐廳發生的這起被投訴 「眼神性騷擾 」事件,劉龍珠認為,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性騷擾。他解釋,如果在公共場合,有人盯著看,這是不禮貌行為,當事人可以阻止對方;如果對方堅持看,當事人可以選擇離開,但沒有權利讓對方不看;如果發生肢體接觸等行為,那就屬於不正當性接觸的刑事犯罪,被害人可以選擇報警。
不過鄭博仁表示,在餐廳等公共場所, 儘管與辦公環境存在差異,但確定性騷擾的標準總體一致,關鍵在於這種行為的不受歡迎程度、其嚴重性或普遍性、以及對受害者的影響如何。無論在哪個環境,符合標準的行為都可能構成性騷擾,並可能需要介入或採取法律行動。
對於在加州經營企業的華人業主來說,防範性騷擾指控至關重要,避免可能發生嚴重的法律後果。鄭博仁建議,業主應對所有員工進行性騷擾法律、公司政策教育,並且提供多種舉報管道,及時調查相關投訴,需要時尋求法律諮詢。只有遵守這些措施,業主才可以有效降低性騷擾指控的風險,創造一個相互尊重的工作環境。鄭博仁同時建議,如果有人遭遇騷擾行為,包括不適當的眼神凝視,應該及時報告相關機構,尋求解決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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