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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逾8億元 杭州前市委書記周江勇被判「死緩」

前杭州市委書記周江勇利用職務之便收賄逾人民幣1.82億元(約2550萬美元),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對其宣判,處以死緩。(取自央視)
前杭州市委書記周江勇利用職務之便收賄逾人民幣1.82億元(約2550萬美元),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5日對其宣判,處以死緩。(取自央視)

前浙江省委常委、前杭州市委書記周江勇受賄一案25日公開宣判,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江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大陸刑法中的「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是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予兩年的緩期。期間,受刑人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必須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可以減為有期徒刑;如果另有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並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覆核,方執行死刑。

據大陸央視報導,周江勇於2001年至2021年期間,利用擔任浙江省鄞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象山縣人民政府縣長、象山縣委書記,寧波市委常委、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黨工委書記,舟山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舟山市委書記,浙江省委常委、溫州市委書記,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承攬、土地獲取、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82億餘元(約2550萬美元)。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周江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從嚴懲處。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鑑於周江勇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庭於是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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