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少女開房…剛嚐完禁果就翻臉 他將愛情動作片售出
桃市陳姓男子透過交友App認識情竇初開的國一少女,聊天往來不滿半年就相約上旅店,雙方當晚才下床,就因故感情生變,陳男竟在數小時後,將兩人歡愛時的愛情動作片放上網路出售,數天後少女循線得知報警,桃園地院審結,將陳男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又犯散布少年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分別判處1年6月,應執行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上4場法治教育課。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2021年7、8月間高中畢業那年某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新北市剛上國中的少女,明知她是未滿14歲的女子,心智年齡還未成熟,兩人於去年1月26日晚間6點相約桃市楊梅區上旅店開房間,帶著少女偷嚐禁果,愛愛期間,陳男手持手機除拍攝少女裸露胸部照片,還將兩人歡愛的過程「全都錄」,總共拍了4部愛情動作片。
詎料,兩人才滾完床單,各自回家前因故感情起糾紛,陳男於去年1月27日凌晨將他與少女的愛情動作片上傳推特,並附加「急用喔要買影片嗎」、「想不到吧要影片可買喔」等訊息及少女的IG頁面截圖供大眾瀏覽,還真有人花300元(新台幣,約合9美元)、2000元(約合62美元)購買他的愛情動作片,後經眾人閱覽陳男推特,循貼文聯絡上少女,經家長報警提告。
檢警調查時,少女證稱她與陳男發生關係時,陳有拿著手機錄影,當時有詢問過她,雖不知陳為何要拍影片,但她是基於好玩的心態讓他拍等語,法官認定,陳男雖以利誘或慫恿、鼓勵少女拍攝愛情動作片,性行為部分觸犯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拍攝與少女嘿咻行為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拍攝少年為性交行為的電子訊號罪。
法官認為,被告雖坦承犯行,但僅因與少女間一時感情生變,便將與少女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至公開網路平台販賣,甚至公開少女個人帳號,審酌被告行為時年齡僅18、19歲,因一時衝動觸法,無前科、素行尚佳,且於檢方偵查中已與少女的媽媽達成和解並給付40萬元賠償完畢,另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導正其偏差行為,杜絕再犯,諭知應接受4場次法治教育課程,藉教育過程深切反省行為是非對錯、強化行為管理能力,緩刑期內併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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