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國會職權修法案 憲法法庭裁定6大部分暫停適用
台灣憲法法庭今天裁定,國會職權修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罪」等規定今天起暫停適用。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天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在本裁定公告之日(7月19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另外,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至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其餘規定,尚無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性,此部分暫時處分聲請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表示,本件暫時處分裁定,如果有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4項規定的情形時,包括聲請案件業經裁判、裁定後已逾6個月,或因情事變更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憲法法庭評決裁定撤銷,失其效力。
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本規定是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逕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其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之口頭或書面提問,因而產生其規定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於此情形下,總統一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義務之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之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條文若遽予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的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的有效運作,從而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極重要公益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之急迫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指出,人事同意權相關規定除了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就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的有效行使外,也足以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
憲法法庭認為,鑑於考試院、司法院等憲法機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人事提名與同意程序進行在即,相關規定如逕予適用,勢將立即影響行使人事提名權、同意權與該人事所屬憲法機關相互間的權限關係,極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表示,有關立法院調查權行使方面,包括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為證言與接受詢問等的規定,均為立法院在未有憲法明文下,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所創設,所生違憲疑義可能會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的競合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爭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規範聽證會舉行部分,憲法法庭認為,本條文規範不得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等法律義務,此部分有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之規範意涵的疑慮。
憲法法庭指出,本條文對人民課予提供資料的義務,並未設定資料範圍、得拒絕提供資料的正當事由,及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機制等,且對被課予義務者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等影響至鉅,存有違憲疑義。
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部分,憲法法庭指出,本條文為刑法中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的規定,是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的處罰規定。
憲法法庭認為,考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經宣告暫停適用,本條刑罰規定若未一併暫停適用,任何人均得為犯罪告發,檢察機關即應依法處理,使被告發人將因本條刑罰規定而受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大法官蔡彩貞提出不同意見書,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5項、第6項、第7項、第30條之1第2項的罰鍰規定,以及就第48條第2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的刑罰規定,裁定暫時停止適用,表示礙難贊同。
蔡彩貞主張,罰鍰規定純屬處罰效果規定,且對違反義務者科處罰鍰的具體數額,對受處分人造成的不利益,非屬「難以回復」之損害;另外,受處分人可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與得宣告暫時處分的要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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