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條款?民眾黨將涉貪一審有罪 從開除改視情節處理
台灣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檢署依照貪汙、偽造文書等罪起訴,原訂今天上午11時宣判,受到凱米颱風來襲順延。依照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規定,涉犯政治獻金法、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除名或停權,端視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的決議。
高虹安去年8月被控在立委任內,虛報或浮報助理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總計詐得新台幣46萬30元(約1.5萬美元),台北地檢署依照貪汙治罪條例、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高虹安及前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王郁文共5名被告,其中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在庭訊時均認罪,王郁文、高虹安則是否認犯罪。
民眾黨中評會去年9月決議,依照黨內廉政準則,祭出暫停黨權處分,而且在判決確定無罪以前,高虹安不得聲請恢復黨權。民眾黨發言人李頂立表示,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跟民眾黨對廉政的態度不會妥協,從過去在台北市政府時期,再到現在的民眾黨公職都有嚴格要求,柯文哲的態度跟過去一樣,「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民眾黨在2020年9月7日由中央委員會通過的「廉政準則」第6條規定,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或「刑法」詐欺等罪,「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者,應予開除黨籍,受處分人執行徒刑期間不得回復黨籍。」換言之,高虹安若因涉貪被判一審有罪,原本應該直接開除黨籍。
據了解,民眾黨去年將「廉政準則」與「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合而為一,根據修訂後的版本,如果涉犯政治獻金法、貪汙治罪條例或刑法詐欺背信等罪,已經由先前的「一審判決有罪開除黨籍」,改為「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
根據民眾黨公開的法規資訊,已經未見原本的「廉政準則」,僅有「台灣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而根據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從去年下半年開始,有過3次修正紀錄,最近一次的日期為今年7月4日。
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首長若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等,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停止其職務;案件若經二審改判無罪可復職;但判刑確定者將解職,並且在3個月內完成補選,倘若剩餘任期不足2年,不再進行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