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遭起訴 羈押過程歷經檢辯3度攻防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桃園地檢署依貪汙罪嫌聲押卻兩度被法院裁定交保,經檢方抗告,桃園地方法院上個月11日第三度召開羈押庭,認定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桃園地檢署今偵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起訴鄭文燦等11人。
桃園地檢署日前接獲檢舉,2017年桃園市政府向行政院爭取將「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以利農地變更過程,當時市長鄭文燦涉嫌收賄500萬元(台幣,下同,約15.7萬美元)。
雖鄭文燦在「收錢」後11個月將500萬元退回,但檢方認為鄭文燦的犯行仍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附上蒐證資料與行賄者筆錄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但6月30日及7月1、2、4日四度聲請搜索,皆被法院駁回,檢察官遂在5日指揮調查員攜傳票帶回鄭訊問後,當庭逮捕聲押。
不過,法官雖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但沒羈押必要,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提起抗告,高院發回更裁,但桃院仍以鄭文燦對前市府員工不具影響力等理由,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再提抗告,桃院7月11日召開第三次羈押庭。
對此檢方出示鄭文燦在7月5日首度接受檢察官偵訊前,傳給施姓秘書應訊答辯方向內容等證據,法官認為鄭確實有可能在應訊前已有管道得知檢察官偵辦內容並擬妥答辯方向,有串證疑慮,成為裁定羈押的主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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