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條件合憲 37名死囚見曙光、唯一女死囚可能逃死
憲法法庭昨判決刑法死刑規定「有條件合憲」,37名死囚若認為犯罪情節並非最嚴重、第三審未經言詞辯論或強制辯護、確定判決未經合議庭一致決,皆可請求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確定將替死囚黃春棋、陳憶隆提非常上訴;另女死囚林于如等三人因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機關修法前不得槍決。
法務部表示,如提非常上訴經撤銷發回,會回復到判決未確定狀態,人犯無法再依監獄行刑法收容,但死囚歷經多次審理、犯罪事證明確,為避免釋放發生人犯逃匿,將促請最高檢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即應啟動羈押程序。
黃春棋、陳憶隆1995年9月1日擄走建商黃春樹,殺害後向家屬勒索7000萬台幣(約219萬美元),在汐止山區挖洞棄屍,兩人於2000年遭判死刑定讞,距今已24年,是等待槍決時間最久的死囚。
黃春棋、陳憶隆的確定判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8條第一項擄人勒贖殺人罪,條文因死刑是唯一法定刑,而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兩人可請求提非常上訴。最高檢昨確定替黃、陳提非常上訴。
唯一女死囚林于如因沉迷六合彩簽賭,欠下賭債向地下錢莊借款,她替母親、婆婆、丈夫買保險後,陸續將母親推下樓梯、在點滴摻入安眠藥、甲醇和農藥害婆婆及丈夫暴斃,被稱為「驚世媳婦」,2013年判死定讞。
死囚沈岐武因拆帳問題持槍朝好友、友人的公司員工頭部射擊致死,2010年判死定讞;死囚林旺仁懷疑妻子外遇,憤而赴妻子上班的卡拉OK縱火,造成五死慘劇,2011年判死確定。
憲法法庭指出,沈岐武、林旺仁、林于如雖不符合犯案時辨識行為能力顯著降低,得以減刑,但最高法院確定判決皆認三人各有程度不一的精神障礙或其他的心智缺陷情形,在相關機關修法前,不能執行死刑,三人確定在兩年內不會被槍決;修法後,三人可請求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提。
憲法法庭設八道判決死刑的嚴格關卡,37名死囚若認為自身犯罪情節未達「最嚴重」,或確定判決未經合議庭法官一致決,或於第三審判決未經強制辯護、言詞辯論,仍被判處死刑,均得請求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可依職權提非常上訴;據悉,37名死囚中僅五人於第三審有言詞辯論。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