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會改革法案釋憲 10月25日宣判
台灣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引發擴權爭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8月6日行言詞辯論後,今天公告10月25日宣判。10月31日前,包括司法院長許宗力、
副院長蔡烱燉等7名法官屆滿卸任,此號釋憲將是7人臨別「代表作」。
憲法法庭今公告10月25日下午3點於憲法法庭宣示判決,將卸任的大法官為許宗力、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此號判決結果勢必牽動賴清德提名的大法官人選能否經立法院表決通過。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就所有國會改革法案條文皆聲請釋憲,主張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的立職法、刑法違反憲法民主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和正當法律程序、規範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且侵害人民隱私權、財產權、訴訟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指出,權力分立制度為憲法秩序存在的基礎,憲法未建構國會優位的憲政體制,因此立法權行使時有其界限,不可逾越。
黨團再指立法過程荒腔走板,在委員會中,兩法議案都未經實質討論,多由主席自行決定是否保留,且多數黨多次提出散會動議,惡意杯葛少數黨的草案進入逐條討論程序;黨團協商時,各黨團協商代表僅曾就4個條文討論,立法院院長開協商會議時,也未就條文實質協商。
賴清德總統認為立職法未經修憲程序就課予總統常態性定期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的義務,且要即時回答,等同像是向行政院行使質詢權,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總統赴立法院國情告的憲法安排,與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相悖。
另外,總統也質疑立職法關於人事同意權的相關規定,令被提名人有答復問題或提出相關資料的義務,並命被提名人提出結文或具結,違反者處罰鍰,並不予審查,這使憲政機關因立法院不能適時或消極行使同意權,以致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破壞國家憲政,侵害總統人事主動形成權。
行政院認為歷次修憲已確認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再經立法院同意,我國採雙元行政權力結構的雙首長體制,行政院院長與各部會首長的民主正當性來源已有重大改變,國會不再是行政權限的正當性來源或媒介,實難想像我國中央政府採取國會優位,甚至是國會至上的憲政體制。
另外,行政院認為立職法將總統國情報告「行政院長化」,導致總統與行政院兩個憲法機關的地位、職權相互混淆,破壞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並接受監督的制度性設計。而涉及影響國安、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以及正在偵查中的犯罪,被質詢人「無須經立委同意」才免除答覆義務,也被認為侵犯行政權核心。
第四個聲請釋憲的憲政機關監察院援引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認為立職法修法逸脫「與立法院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的界線,憲法已將公務員違失行為的事後監督,分配為監察院專屬事務。監院認為「公務員違失行為之認定非立法院權限」與「立法院是否享有調查權」 是兩回事,立法院的調查不得排除或干預監察院或其他有權機關就同一事件,本於職權進行調查或偵查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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