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卡高院裁決 槍枝犯罪包含任何公共空間 推翻州法僅限公路定義
源於英國普通法(English common law)的北卡羅來納州州法,對於攜帶武器威脅公眾的犯罪定義為發生地點必須在公路上。北卡高等法院15日裁定,攜槍者在任何公共空間的威脅行為都構成犯罪,不只是在公路而已。
2019年,克拉凡郡(Craven County)警方接獲報案指出,有人揮舞槍枝並朝公寓停車場任意開槍,後來警方又接到報案指出,同一名持槍者出現在另一個地點,朝著一名婦人咆哮。
嫌犯蘭卡斯特(Darren O'Brien Lancaster)後來被員警逮捕,找到他所持有的手槍與車輛。蘭卡斯特遭到多項罪名定罪,判處兩年有期徒刑。
不過,北卡上訴法院法官在2022年卻以多數決推翻蘭卡斯特的「攜帶武器造成公眾恐慌」(going armed to the terror of the public)定罪判決,因為事發地點並不是在法條規定的公路(public highway),要求下級法院重新量刑。
北卡高等法院15日推翻上訴法院2022年的裁決,高等法院法官波吉爾(Phil Berger Jr.)執筆的裁決書裡,釐清了攜帶武器威脅公眾的犯罪定義。裁決書另外六位法官一致支持。
波吉爾追溯14世紀的英國法律條文,發現「攜帶武器造成公眾恐慌」犯罪並沒有限定只有發生於公路的犯行而已,發生在市集、市場以及任何公共場所的犯行,也都構成觸法。
蘭卡斯特辯護律師主張,持有「普通武器」(run-of-the-mill firearm)並沒有任不尋常之處,檢方起訴書對於犯罪構成要件描述不夠詳盡。不過,辯護律師的說詞遭波吉爾駁回,波吉爾引述1843年北卡高等法院判例指出,槍枝屬於「不尋常的武器」。
波吉爾在裁決書中指出,起訴書充分地舉證,說明有關攜帶武器造成公眾恐慌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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