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州長簽署法案 加重零售犯罪刑責最高3年
加州州長紐森12日簽署Assembly Bill 1960議案,生效後將加重對零售犯罪、收贓銷贓行為的處刑,當損失超過5萬元,最高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紐森8月時已經簽署多項修正案,強化對零售犯罪的處罰,AB 1960是該配套的最後一案。
打砸搶等零售犯罪型態,近年來已經成為業界、輿論不滿現行刑罰規定的導因之一,多數意見認為,正是因為輕罰(soft on crime)才讓零售犯罪越來越猖獗。但在紐森簽署系列法案後,相關刑責可望加重,或許能產生嚇阻作用。
AB 1960修正案由眾議會議長里瓦斯(Robert Rivas)領銜提出,特別針對專事零售犯罪的集團加重處罰,不但動手行竊可能被求處重刑,收購、銷贓行為也能求處重罪。
紐森在簽署後發布的聲明中指出,AB 1960加上先前已經生效的新法,將使加州成為對零售、財物犯罪懲處最嚴的地方。他強調,加州不只要嚴格執法(tough on crime),還要聰明執法(smart on crime),因為加州不想走回上世紀的老路,因為大規模監禁已經證實無法嚇阻犯罪。
里瓦斯的聲明則指出,加州必須阻止集團操控的暴力與快閃搶劫,起草本案也在於將犯罪者繩之以法,讓零售業者與店員可以安心做生意。州長辦公室發布的數據指出,加州是全美重罪門檻最低的第十名,價值950元以上就能求處重罪,密西西比州為1000元、阿拉巴馬州1500元,德州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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