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搬離加州 仍可能被徵稅
人們離開加州的原因有很多,例如遠距工作,或是為了逃避繳交全國最高的所得稅。然而,這些人可能會發現,原來他們部分或全部的收入,加州仍有權徵稅。
隨著愈來愈多加州人搬到德州、內華達州、佛羅里達州、華盛頓州等不徵所得稅的州,舊金山紀事報(San Francisco Chronicle)發現,網路上充斥著關於這類議題的訊息,但其中許多是錯誤的。
紀事報指出,與社群媒體貼文所說的不同,加州並沒有「離境稅」(exit tax,對放棄原居住地的人徵收的一種稅),但如果人們搬到加州以外的地方仍與加州保持密切聯繫,加州稅務局(California Franchise Tax Board)可能會發現他們仍具有加州居民身份,便會對這些人的全球應稅收入徵稅。
即使加州稅務局確認這些人已非加州居民,他們也可以對其賺自加州的應稅收入徵稅,例如來自出租加州房產、出售房屋、在加州工作時獲得的薪資等。
如果人們在一年當中某個時間點搬離加州,將被視為「非全年居民」(part-year resident),這類納稅人必須就他們居住在加州的期間獲得的所有收入,以及非居民期間來自加州的收入繳稅。
為企業提供流動人力的Rutlen Associates經紀人佐拜恩(Marlene Zobayan)指出,美國其他州也有類似的規定,但以加州和紐約州執行得最積極。例如,加州首創「運動員稅」(jock tax),向非居民運動員在加州賺取的收入徵稅,現在美國大部分的州都已跟進。
紀事報指出,當加州稅務局收到像W-2或1099表格的電子資料,或有其他理由懷疑某人應該提交納稅申報表但沒有提交,他們可能會發出「4600通知書」(Notice 4600),要求收件人納稅,收件人通常有30天的時間申報。
如果加州稅務局認為某人可能是加州居民,或擁有來自加州的可觀收入,可能會開始對其居住權或收入來源進行全面、毫不留情的稽查。
數據顯示,加州稅務局去年前11個月進行了520項個人居住權和收入的稽查,2019年全年進行了23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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