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專頁/245(k)條款 允例外調整身分
讀者問:
在申請綠卡的時候,我曾經有out of status記錄,但是已經出境轉換過身分,並且後來有過合法入境記錄。 我在廣領館面試的時候,是否適用245(k)豁免幾年前的out of status記錄? 還是說我必須再次登錄境內申請I-485才適用?
答:
1.通常來說,如果綠卡申請人在美國有逾期居留紀錄或其他違反身分的情況(如非法工作),將不得在美國調整身分。但是移民法的第245(k)條款,提供了一個例外。 該例外允許綠卡申請仍被批准,即使申請人身分曾經斷掉、未經授權工作或以其他方式違反了身分的條件,如果此類違犯身分的行為總時間不超過180天的話。 此條款僅適用於某些職業移民類別。 它適用於所有 EB-1、EB-2 和 EB-3 案件以及某些 EB-4 案件。 主要受益人和所有衍生家庭成員都可以利用此規定。 它也只適用於在美國國內調整身份,但不適用於境外移民。 也不適用於親屬移民。
2、根據你提供的情況,你以前在美國逾期居留的時間,應沒有超過180天,所以後來才可以有出境轉換身分,並再次合法入境。 這樣的話,你離境不會觸發3年或10年不准再入境的禁令。 所以你在廣州領事館面試,應該不會有問題。 另外,根據移民上訴委員會今年2月的一項判例,3年或10年的禁令,即使人在美國的時間也繼續計算。 因此,就算你當年離境因逾期居留觸發了3年的禁令,你之後以合法身份返回美國,在美國的居住時間,可以繼續用來滿足3年的禁令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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