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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專頁/EB-3優先日期 有時可用於EB-2 NIW

李翼民律師(李亞倫律師合夥人)主答

讀者問:

我的公司準備幫我申請EB-3。 我打算自己申請NIW,然後辭職回國等排期。請問,如果這樣,我公司EB-3的優先日期(PD)可以用在NIW嗎?我辭職後,公司EB-3的PD就不能用了嗎?

答:

只有在滿足某些條件,你才可以將貴公司EB-3的優先日期用於你的EB-2 NIW案件。

首先請注意,EB-3的優先日期將是你提交PERM勞工紙申請(ETA 9089)的日期,即在為你擔保的公司進行招聘和測試美國勞動力市場之後的日期。只要你EB-3職業移民的I-140獲得批准,並且之後不會因欺詐或不真實陳述而被撤銷,並且你的雇主在批准後180天內沒有撤回其I-140,你就可以保留你的優先日期。只要滿足所有這些條件,你就可以保留它,讓EB-2 NIW (國家利益豁免)用這個優先日期。

編者按:

國家利益豁免移民(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簡稱NIW)是美國移民法職業移民第二類優先(EB-2)的一個特例。第二優先EB2移民申請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科學、技術、教育、藝術和商務等領域擁有「高等學位」 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例如工程師、醫生、研究人員、藝術家等。

EB-3綠卡是第三優先移民簽證類別(綠卡),適用於需要技術工人(需要在特定領域取得學士學位的職位)和非技術工人的職位。這是一種受歡迎的綠卡選擇,因為資格要求不如EB-1和EB-2類別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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