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專頁/是否可透過美寶申請I-601豁免 視乎具體情況
讀者問:
本人申請的EB-1A的I-140已經approve,計畫在廣州或香港的美領館進行綠卡面試。本人與配偶為重組家庭,配偶帶了一個美寶(在美國出生,公民),是本人的繼子女。想請問能否透過配偶的美寶(即我的繼子女)申請I-601豁免?
答:
1.移民法上規定了很多禁止入境的理由(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申請人如有法律禁止情形,不得移民,如曾經有犯罪紀錄,在美國有逾期居留超過六個月或一年的紀錄,曾經使用過假文件或做過虛假陳述,有傳染病,或有可能成為公眾負擔等等。但法律同時又規定了各種各樣的例外,以及允許不同形式的豁免。不同的豁免,有不同的要求,以及不同的標準。
2.你提到你需要申請I-601豁免,但不清楚基於什麼理由,簽證官會認為法律上的禁令適用於你,讓你做豁免。如果是因為曾經有逾期居留超過六個月的紀錄,或有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或曾經有虛假陳述以獲取移民法上的福利,則需要申請人的配偶或父母,即合資格的親屬(qualifyingrelative)有綠卡或公民身分,並證明如果簽證被拒,將對上述親屬造成極端困難(extremehardship)才可以申請並被批准豁免。申請這種豁免的表格是I-601。申請這種豁免,小孩不是合資格的親屬。如果申請人的配偶或父母沒有美國綠卡或公民身分,只有孩子是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則沒有資格申請豁免。
3.如果被禁止入境的理由是曾經是共產黨員,退黨不滿五年,申請人是美國公民的父母、配偶、兒子、女兒、兄弟或姊妹,或是永久居民的配偶、兒子或女兒,則也有資格申請豁免。這種豁免的標準是基於人道主義目的、確保家庭團聚或為了公共利益。這種豁免的表格,也是I-601。在移民法上,繼子女和親生子女一樣對待,只要親生父親或母親和繼父或繼母結婚時,孩子未滿18歲。
4.回到你的情況,如果你是因為共產黨員退黨未滿五年,你可以透過你配偶的美寶,即你的繼子女申請I-601豁免,這要求在你和你配偶結婚時,這個美寶未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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