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問: 我是女性,與丈夫離婚,自己帶著一個女兒。我申請EB-1簽證面試,想攜帶未滿18歲子女。我是否需提供前夫親自簽署並公證的放棄子女監護權的文件? 答: 你需要你前夫簽署文件,同意孩子隨你一起移民到美國。 除非法院判你對孩子有單獨的監護權,那樣就不需要你先生簽署同意書。 簽證 移民 上一則 移民專頁/「工作許可」遺失 建議應申請更替 下一則 移民專頁/主申請人棄辦綠卡 家屬申請會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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