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客談 ╱ 平等權利修正案的權力拔河
隨著普選日期逼近,即將在11月普選中公投的一號提案,又稱平等權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在近期獲得了巨大的關注及討論。左右兩派政客各執己見,左派認為這項法案在確保紐約州墮胎權受保護外為更多弱勢群體爭取到了受憲法保障的權益,右派則認為這條語焉不詳的法案將允許生理男性參與女性體育運動、允許未成年人不告知父母就採取變性手段、及賦予非法公民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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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兩派在振臂高呼時都反覆強調,這項提案無關政治派別,只與「權益」相關。但誰關注怎樣的權益何不是意識形態的對立與碰撞呢?跨性別女性認為按照自我認同的性別參與體育賽事是自己的權利,是社會對跨性別族群的包容與認可;但另一方也會認為,生理性別不同導致的身體機能差距會讓生理為男性的跨性別女性有「並不公平」的優勢。這種對立反映了兩種不同的價值觀,一種是進步主義對完全平等的追求,另一種是保守主義對現有社會結構的維護。
一號提案分為A、B兩部分,A部分稱任何人不得因任何包括性別認同、性取向、性別表達、國籍、年齡在內的12項客觀條件遭到任何歧視,而B部分則說,「不得將本節所列的任何客觀條件解釋為剝奪任何人擁有的公民權利」。
若提案通過,青少年則可繞過父母的認同而做出改變自身性別的舉動,但父母則會因為這種「失權」感到不滿。允許非公民投票會讓這個移民國家中許多同樣繳稅的居民能夠發聲,但同時也冒犯到了長久以來公民認為自己獨有的投票權。換言之,當我們談論平等權利修正案時,實際上是在討論權力和權利的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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